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

金融消保在身边,保障权益防风险。为提升广大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及风险防范意识,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。“3·15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之际,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邀您共话金融消保,通过案例形式为您提供金融消费风险防范小知识,共享春日之约,守护美好生活。

典型案例1:消费者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

保险产品与需求不恰当错配,易出现保障不足或退保争议。比如:购买后发现自己并不需要该保险,申请退保时发现不能退还全部保费产生争议;发生保险事故后申请索赔时,发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与自己认知有出入,预期索赔金额与按照保险合同实际获赔金额产生差异。

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温馨提示:

消费者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,购买前要明确保险需求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阶段和情况下对保险的需求是不同的,根据自己的年龄、职业、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等各个方面,综合考虑自己的风险状况,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。同时,认真阅读合同了解权利义务,在购买保险产品前,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了解保险责任、免责条款、退保约定等内容,审慎对待合同签署,避免在办理退保或理赔等保险业务时产生的不必要纠纷。

典型案例2:私家车营运失去保险保障

消费者张某使用家庭自用车营运网约车,考虑到保费便宜,其隐瞒实际情况,未按照营运性质投保,而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。因其改变了机动车使用性质,导致危险程度增加,未通知保险公司,根据保险合同约定,导致无法在商业险内索赔。

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温馨提示:

《保险法》第52条规定: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,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。未履行上述规定的通知义务的,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。因此,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,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,同时,遵守政府关于网约车相关规定,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,取得相关认证,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险保障。

典型案例3:机动车买统筹保险不“保险”

小王通过朋友了解到某安全统筹公司车险价格非常便宜,宣传的理赔流程、出具的统筹单与自己之前投保的车险保单没有什么差别,于是购买了一份“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单”。这一份像“保险”而实际非保险的产品,引发了后续的理赔纠纷,给小王带来无尽的烦恼。

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温馨提示:

“车辆统筹单”不是保险合同,不受《保险法》保护。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《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》,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,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,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。理赔时效及基本理赔规则不在《保险法》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范围之内。如何理赔、赔多赔少、何时赔都是按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”合同约定,一旦出现纠纷,或出现统筹公司资金链断裂、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,只能按照《公司法》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,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,存在较大风险。消费者切莫因其低廉的价格被吸引,将其与机动车商业保险相混淆,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,请通过正规渠道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。

典型案例4:警惕黑灰产代理维权

一些不法人员非法获得投保人、被保险人信息,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,他们通过传授话术或亲自下场,利用规则漏洞,向监管部门投诉,向保险公司施压,投诉内容呈现模板化、中介化和“专业化”。更有甚者,演变成组织化和链条化,直接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拦截客户,怂恿全额退保或代办理赔等,或者大肆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,招揽生意。甚至,还会采取威胁等极端手段欺压消费者,胁迫其“配合”向监管部门或保险公司进行缠诉。严重阻碍消费纠纷正常解决,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,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温馨提示:

消费者要警惕所谓“代办退保”“代办理赔”“代理投诉”等服务。提高自身安全保护意识,敏感信息不轻易泄露;索赔莫嫌麻烦,提供真实索赔资料;不采取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维权等。拒绝非法代理维权,依法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。

典型案例5:交强险退保有条件

消费者李某因车辆置换要将原车辆的保险进行退保,经工作人员审核退保材料,并于当日完成了商业险退保流程。不属于交强险的退保范围,无法进行交强险退保处理。

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温馨提示:

交强险的退保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才允许的,且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。根据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;(二)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;(三)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。

春风吹拂万象新,砥砺奋进谱新篇。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将秉承“人民保险 服务人民”的初心使命,把消费者关心的“关键小事”办好办实,严格执行金融产品、销售渠道、目标客户“三适当”要求,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,为建设和谐首都金融消费环境保驾护航、贡献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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